(2014)登民一初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王松霞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霞,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2790号原告王松霞,女,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法定代表人杨少山,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松霞诉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王鸿涛审 判 员 杨海悦人民陪审员 乔梦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