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吴黄与王建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黄,王建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27号原告:吴黄,男。被告:王建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黄与被告王建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建厂名下位于宿州市淮河东路中煤三建供应处宿舍的房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王建厂名下位于宿州市淮河东路中煤三建供应处宿舍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婉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