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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志民与杨薇、刘泽锋、刘庆贵、段淑兰、长春顺通高速公路护栏制造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民,杨薇,刘泽锋,刘庆贵,段淑兰,长春顺通高速公路护栏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民,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杨薇,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刘泽锋,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刘庆贵,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段淑兰,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长春顺通高速公路护栏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志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薇、刘泽锋、刘庆贵、段淑兰、长春顺通高速公路护栏制造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执行一案,由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民四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志民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工作,被执行人长春顺通高速公路护栏制造有限公司已为申请执行人张志民开具出资证明。被执行人杨薇、刘泽锋、刘庆贵、段淑兰无任何联系方式。另经车辆、金融等机构查询,均未发现���执行人杨薇、刘泽锋、刘庆贵、段淑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民四终字第12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