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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杜某与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邵某,刘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498号申请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邵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武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9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邵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杜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从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本金15万元的利息、2014年1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本金13万元的利息、2014年4月24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本金10万元的利息,月利率均按20‰计算;被执行人刘某、武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为横山县公路段职工,在横山县公路段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某在横山县公路段工资收入每月3000元,至扣足案款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侯 斌代理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肖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