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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850号原告黄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学洲,沭阳县十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