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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邓西勇、淮北市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西勇,淮北市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996号原告:邓西勇,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淮北市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洪山路木器厂院内。法定代表人:邓西军,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综合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潘虹,该公司经理。原告邓西勇、淮北市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永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施云辉代理审判员  陈永战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