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郑云峰与郝凌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云峰,郝凌望,马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678号申请执行人郑云峰,男,被执行人郝凌望,男,被执行人马晓芳,女,申请执行人郑云峰与被执行人郝凌望、马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1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云峰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5万元及利息10万元,共计8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诶9285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苏艺成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郝凌望、马晓芳自愿将共同登记在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榆溪名邸1号楼1103室的房产以物抵债抵给申请执行人郑云峰。房屋抵押贷款有45万左右(以银行核算的实际数额为准),由申请执行人郑云峰偿还,被执行人郝凌望、马晓芳协助申请执行人郑云峰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给郑云峰之妻艾小梅名下,房屋过户一切费用及受理费、执行费均由申请人郑云峰负担。郑云峰、艾小梅同意将该房产暂由被执行人郝凌望、马晓芳继续居住三年,居住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每年自愿付居住补偿费20000元,共计60000元。于每年年底支付。被执行人郝凌望、马晓芳自愿于2018年5月1日前将该房腾交给申请执行人郑云峰。房屋内可动物品由被执行人郝凌望、马晓芳自由搬离,不可动物品及装饰装潢归申请执行人郑云峰所有。该房屋赎回期限为三年。赎回金额为130万及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1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