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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89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达毅与被告泉州鹰鹏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毅,泉州鹰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8979-1号原告王达毅,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王品富,福建名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鹰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谢英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达毅与被告泉州鹰鹏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因其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达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达毅负担。审 判 员  吴景芳代理审判员  吴辉强人民陪审员  林西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金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