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催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盐城远东电解科技有限公司、杨明香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盐城远东电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催字第0002号申请人盐城远东电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东沟镇东崔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明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盐城远东电解科技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申报权利,2015年5月20日,申请人盐城远东电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远东电解科技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盐城远东电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缪大军审判员 邵延巧审判员 季加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