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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昌松申请张复宪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松,张复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刘昌松被执行人张复宪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刘昌松申请张复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张复宪应支付申请人刘昌松案款7268.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复宪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南执字第3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韵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