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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商)申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福江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福江,罗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135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福江,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莫庆民,北京莫庆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柯,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申请人孙福江因与被申请人罗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7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孙福江申请再审称:双方没有发生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事实,不符合民事诉讼立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虚构事实,伪造清偿协议,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违反法律规定,实属不生效。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予改判。被申请人罗柯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即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孙福江对本案定案的依据《最终欠款清偿协议》不予认可,但是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从而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故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孙福江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福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杨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