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昝兴军与枣庄市薛城区宏祥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兴军,枣庄市薛城区宏祥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871号原告:昝兴军。委托代理人:许先蕊、蒋丽翠,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市薛城区宏祥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大南庄村。负责人:王祥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连川、马凤,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昝兴军诉被告枣庄市薛城区宏祥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枣庄市薛城区宏祥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昝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昝兴军承担。审判员 杨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