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冯卫东与林泽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卫东,林泽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冯卫东,女,汉族。被执行人:林泽陆,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35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林泽陆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柏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