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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培玲与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玲,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王培玲,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南区扬子江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6427-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培玲与被执行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9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