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仲保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许海霞与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海霞,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仲保字第0029号申请人:许海霞,女,汉族,1980年9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兴隆南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李向清。申请人许海霞因与被申请人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沅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万沅公司银行存款88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许海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