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岢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王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岢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党某某,男,住山西省岢岚县。被告王某某,男,住山西省岢岚县。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并一并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与《诉讼费交纳办法》,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进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