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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4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与吴尔嵘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吴尔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43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方志明,行长。被执行人吴尔嵘,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2015)屯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尔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尔嵘收入605065.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