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生明与苏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生明,苏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高生明,男。被执行人苏志军,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157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生明与被执行人苏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生明陈述被执行人苏志军下落不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撤销申请,本案依法予以终结,终结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高生明在申请执行时效二年内,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