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秦洪升与葛占线、陈秋华��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洪升,葛占线,陈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秦洪升,男,汉族,黑龙江省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葛占线,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陈秋华,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洪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葛占线、陈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洪升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完毕。现因该协议中被执行人葛占线、陈秋华名下坐落于海林市林林海城市花园7号楼1单元601室,建筑面积为128.73平方米房屋一栋(预备登记号NO:0701928、登记文本编号:GF-2000-0171)的房屋产权有争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意见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