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綦法民初字第0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45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周吉雷,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潘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