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任玉文与薛占林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92-2号原告任玉文与被告薛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5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薛占林、李淑琴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任玉文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怀民初字第05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玉文与被执行人薛占林、李淑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薛占林、李淑琴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申请执行人任玉文与被执行人薛占林、李淑琴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516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薛占林、李淑琴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薛占林、李淑琴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王长山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姬小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