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付然皓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然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125号原告付然皓,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负责人马刚,该公司经理。原告付然皓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审判员林昌儒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金雳、人民陪审员张丽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然皓诉称,其于2014年5月23日驾驶“黑BF51**/黑BY3**挂”号重型低平板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778KM路段时,车辆前部尾随撞上前方案外人褚夫阔重型罐式半挂型列车,并引起列车燃烧。该事故另造成原告所驾车辆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经有关部门评估,损失共计197948.9元。江苏省沐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原告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30%的损失。原告认为其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失,肇事司机褚夫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理应对原告予以赔偿在,但因被告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本院认为,黑BF51**/黑BY3**挂”号重型低平板货车的登记车主及投保人均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远大运输车队。富裕县远大运输车队与付然皓的虽有买卖协议,但没实际更名过户,故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然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71.00元,退回给原告付然皓。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昌儒代理审判员 金 雳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