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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罗菊芬与洪永君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1号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对原告罗菊芬与被告洪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一段内容“原告罗菊芬与被告洪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菊芬于2014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要求被告洪永君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500元;二、如被告洪永君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太阳谷小区曼哈顿广场1幢1102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满足抵押顺位在先债权人的债权后优先受偿。”更正为“原告罗菊芬与被告洪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菊芬于2014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要求被告洪永君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500元;二、如被告洪永君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太阳谷小区曼哈顿广场1幢1102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满足抵押顺位在先债权人的债权后优先受偿。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