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640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芳,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戴持新,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因年少不懂事与被告草率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后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两个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因两人感情不稳定,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女儿读书需要户籍资料,双方才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性情暴躁,对家庭不关心,并且不信任原告。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共同子女每人抚养一个;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答辩人与原告婚姻基础以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起诉缺乏法定离婚条件,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希望原告以家庭责任为重,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放弃离婚的想法,恳请人民法院做好双方和解工作。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之后一起同居生活,没有办理订婚酒、结婚酒,××××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年××月××日生育共同之女戴怡花,现在平江县第一中学读书,××××年××月××日生育共同之子戴怡星,现在余坪读初中。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大部分时间在家,偶尔外出务工,原告大部分时间在外务工。2015年正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4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共同生活期间2009年双方在平江县余坪乡忘私村兴建楼房一栋。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两个子女,2011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未有较大矛盾发生,双方在2015年正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时间不长,完全可以化解矛盾,和睦相处。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从家庭角度出发,加强沟通,互让互谅,互相理解、支持对方,双方和好仍有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戴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