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4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艳华与郭宗旺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艳华,郭宗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4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华,女,1956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旭东(李艳华之夫),1957年4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宗旺,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凯然(系郭宗旺之女),1986年8月6日出生。上诉人李艳华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4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艳华,被上诉人郭宗旺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凯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42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羽红审 判 员 史 伟代理审判员 纪灵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