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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催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咸阳勤工机械有限公司、咸阳克强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咸阳勤工机械有限公司,咸阳克强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催字第31号申请人:咸阳勤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钊。申报人:咸阳克强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豆克强。申请人咸阳勤工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市越中支行营业中心、出票人为绍兴鸿儒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西北二棉纺织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30000元、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725095、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2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咸阳克强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咸阳勤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利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