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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唯也诺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诉徐国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唯也诺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徐国云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303号申请人上海唯也诺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徐国云。委托代理人***。申请人上海唯也诺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也诺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国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唯也诺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5806号裁决(以下简称15806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第一,虽然唯也诺公司的确未与徐国云续签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的劳动合同,但此系公司员工变动导致的工作失误,且唯也诺公司当时均与其他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再者,即使续签劳动合同,其内容除了工资会根据当年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有所调整之外,其他内容也与原合同一致。因此,唯也诺公司认为其在未续签劳动合同一事上并无恶意。15806号裁决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第二,徐国云仲裁期间隐瞒了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的工资明细表,该份证据可以证明该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工资和加班工资。故15806号裁决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之情形。综上所述,唯也诺公司申请撤销15806号裁决。被申请人徐国云答辩称:第一,唯也诺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是为了不承担劳动关系中的义务。即使是前一份劳动合同,也是2013年12月补签的。因此,该公司在未续签劳动合同一事上,存在恶意。第二,徐国云并不持有工资明细表,其持有的证据仲裁期间都提交了。综上所述,徐国云不同意唯也诺公司的撤销申请。审理中,唯也诺公司提供了徐国云20**年、2014年的工资明细表作为证据。唯也诺公司陈述,该公司原只有每月的工资明细,这两份年度明细表是仲裁裁决作出后重新整理所成。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唯也诺公司在承认其的确未与徐国云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主张工作失误、续签劳动合同条款不变等作为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法律责任的免责理由,并据此认为15806号裁决要求其支付该差额,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未规定唯也诺公司所述情形中可不支付二倍工资。故唯也诺公司提出的免责主张并不成立,15806号裁决要求该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并无不当之处。第二,唯也诺公司以徐国云仲裁期间隐瞒了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的工资明细表为由,主张15806号裁决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之情形。然该公司陈述,此证据系该公司仲裁裁决作出之后方整理所成,故徐国云不可能持有,更不存在隐瞒的可能。综上所述,唯也诺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唯也诺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5806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唯也诺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