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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朱景利、丁淑元与周广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景利,丁淑元,周广志,松原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朱景利,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丁淑元,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周广志,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松原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地址: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景利等诉被告周广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周广志驾驶的被告松原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吉J168**号重型罐式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周广志驾驶的被告松原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吉J168**号重型罐式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玉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