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雨民初字第05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龚利宏与邓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利宏,邓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雨民初字第05053号原告龚利宏。被告邓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利宏诉被告邓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利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21元,按撤诉减半收取1160.5元,由原告龚利宏负担。审 判 长  林湘邕人民陪审员  夏均平人民陪审员  陈 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