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开华、冷园园、冷冰与张学、刘阳迅、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开华,冷园园,冷冰,张学,刘阳迅,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56号原告徐开华,女,汉族,1953年8月7日出生。原告冷园园,女,汉族,1989年8月20日出生。原告冷冰,男,汉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廖赞斌,系惠州市惠城区水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学,男,汉族,1985年5月24日出生。被告刘阳迅,男,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瑞华路38号。法定代表人程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负责人叶健明。委托代理人王皓玮,系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开华、冷园园、冷冰诉被告张学、刘阳迅、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廖赞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皓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学、刘阳迅、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决本案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14200.5元。其中:1、死亡赔偿金651974元;2、被抚养人生活费160704元;3、丧葬费29672.5元;4、家属住宿费306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6、交通费25000元;7、认尸费50元;8、家属处理事故误工费162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1、身份证、户口本,证明;2、交通事故认定书;3、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企业机读资料;4、结婚证、房产证、居住证明等;5、失地证明;6、工作证明、居住证明、工资表、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居住证、银行存折、证明等;7、死亡证明书;8、认尸费;9、住宿费;10、餐费;11、交通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为:本案被告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本次事故发生在2014年12月4日属于保险期间,超出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答辩人根据被告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事故责任比例,按第三者商业险比例进行赔付。本院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13时28分许,张学驾驶一辆粤AH81**号重型厢式货车在博罗县龙溪镇高速出入口中国石化(广惠)油站内路段倒车时碰撞行人冷广洲并碾压,造成冷广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441322(2014)第NA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学负事故全部责任,冷广洲不负事故责任。肇事车辆粤AH81**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是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死者冷广洲从2008年3月至发生交通事故时止,在广州市京海宾馆有限公司下设的广州市京海宾馆休闲中心工作。另查明,冷广洲系原告冷园园、冷冰之父,原告徐开华丈夫,上述原告系死者冷广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冷广洲有1个被抚养人:被抚养人徐开华(1953年8月7日出生)。本院认为,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441322(2014)第NA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学负事故全部责任,冷广洲不负事故责任,符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诉请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偏高,结合当地物价、生活水平及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本院酌情支持80000元。关于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原告提供了部分交通费及住宿费票据凭证,故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3000元、误工费4000元;认尸费,原告提供了票据凭证50元,故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本次事故中,原告的损失有:1、死亡赔偿金651974(32598.7元/年×20年);2、丧葬费29672.5元(59345元/年÷12月×6月);3、精神抚慰金80000元;4、交通费5000元;5、住宿费3000元;6、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4000元;7、认尸费50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152668.8元【徐开华(1953年8月7日出生)(24105.6元/年×19年÷3)】以上费用共计:926365.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认尸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110000元,原告损失的不足部分816365.3元,由被告张学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该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内先行支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徐开华、冷园园、冷冰110000元。被告张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徐开华、冷园园、冷冰816365.3元,被告广州日日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该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内先行支付。驳回原告徐开华、冷园园、冷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2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公司负担11932元,原告徐开华、冷园园、冷冰负担19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卢东明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童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