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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民管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淦克斌与赵芝英、舒泉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芝英,淦克斌,舒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民管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芝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淦克斌。原审被告舒泉春。上诉人赵芝英因与被上诉人淦克斌、原审被告舒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2015)弋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的三次民间借贷分别出具借条,各借条所涉标的均未超出级别管辖数额;借条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弋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被告赵芝英、舒泉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赵芝英认为,原被告的三次民间借贷不应分拆立案,应一并处理,淦克斌分拆起诉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赵芝英目前居住在绍兴市越城区,其丈夫舒泉春目前居无定所。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淦克斌与舒泉春、赵芝英之间的三次借贷,时间不同,且分别出具借条,淦克斌依据不同的借条分别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各单张借条所涉标的均未超过弋阳县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数额,本案中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为弋阳县,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合法有效。其次,赵芝英、舒泉春户籍地均为江西省弋阳县,舒泉春居无定所,对舒泉春提起的诉讼应由住所地即户籍地法院管辖;赵芝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绍兴市越城区。故对赵芝英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贻贞审 判 员  郑 彬代理审判员  雷朝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沈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