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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加付与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加付,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赵加付,男,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汇鑫街道西铺村***号。被执行人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官道街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华兴合,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加付与被执行人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聊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加付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5281.65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聊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