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唐庄支行与罗德生、王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75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唐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负责人蒋向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长军,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罗德生,农民。被执行人王志敏,农民。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唐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罗德生、王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宝民初字第5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息合计43499.46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444元,执行费55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德生给付执行款1000元,诉讼费444元,并缴纳执行费559元,余款由被执��人与申请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7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杨旭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