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良磊与上海平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权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625号原告孙良磊。被告上海平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权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孙良磊与被告上海平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展公司)、上海权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玉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良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展公司、权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良磊诉称,两被告于2014年1月2日向原告购买旧机动车一辆,价格为人民币14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已经支付9,000元,但余款5,0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买受的旧机动车款5000元。被告平展公司、权展公司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9741车子收回来14,000元,已付4,000元,下欠10,000元。同时在该欠条上加盖了两被告公章以及康道娟的签名。之后,两被告另又支付原告车款5,000元,余款5,00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两被告在向原告购买旧车,并出具欠条后,未能付清所欠款项,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所欠车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平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权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良磊车款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平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权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