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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4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邱利明与邹旭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利明,邹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4656号申请执行人邱利明,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邹旭峰,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利明与被执行人邹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687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经查,本案为系列案件之一。执行中,本院拍卖被执行人邹旭峰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登高西路588号(景阳小区)11幢12号店面25%份额和21号店面1/3份额,得拍卖款78万元,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766850元优先偿还上述店面抵押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本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邹旭峰名下闽F×××××号小汽车一部,但因无车辆下落线索,无法扣押、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邹旭峰名下数处房产已由法院另案查封。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46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