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池其滨故意伤害罪,池其滨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池其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565号罪犯池其滨,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1)梅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判处被告人池其滨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之缓刑。以被告人池其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碍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月(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31日入永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10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池其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5年10月2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池其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考核达标累计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池其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池其滨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