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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耀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新安县天惠运输有限公司、李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新安县天惠运输有限公司,李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李耀周,男,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治安,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豪,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负责人:王汉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宪锋,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新安县天惠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闫亮,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李建军,男,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周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及第三人新安县天惠运输有限公司、李建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耀周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耀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耀周负担。审 判 长  张 迪人民陪审员  孟庆鹏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郭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