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张某甲,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肥城市。被告张某乙,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代理人于共安,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心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