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绵阳市御龙实业有限公司与绵阳丰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御龙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丰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2608号原告:绵阳市御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9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绵阳市丰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39号。法定代表人:黄凤。原告绵阳市御龙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丰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绵阳市御龙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丰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御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绵阳御龙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