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中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建穗丰置业有限公司与云南意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穗丰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意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中执字第16号申请人中建穗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理经济开发区滨海大道010-012号。法定代表人余劲民。被执行人云南意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2号诚成大厦六楼A座。法定代表人杜义方。原告中建穗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意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374号判决一案、原告云南意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穗丰置业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14)大中民初字第4号判决一案。以上两案判决中债务相互抵消后,中建穗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由被告云南意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中建穗丰置业有限公司差额部分人民币三十四万余元万。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建穗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意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即由云南意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建穗丰置业有限公司25万元了结以上二案。以上25万元执行款已交到法院账户并于2015年5月19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5)大中执字第16号、27号执行案件已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松审判员 高招财审判员 李品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媛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