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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合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万某与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合民初字第57号原告万某,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元某,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万某诉被告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罗贵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庆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