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合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万某与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合民初字第57号原告万某,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元某,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万某诉被告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罗贵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庆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