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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某、邹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邹某,陈某,郭某,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长刑初字第4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绰号小光,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红旗委**组。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被告人邹某,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长兴县泗安镇管埭村罗家浜自然村****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绰号平子,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长兴县泗安镇黄巢村黄巢岗自然村**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某,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长兴县泗安镇五里渡村龙须坝自然村**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付某,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长兴县泗安镇管埭村任家老湾自然村**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邹某、陈某、郭某、付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邹某、陈某、郭某、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4年12月20日上午,被告人吴某、邹某在长兴县泗安镇管埭村任家老湾自然村树林里,组织胡某、张某、谈某等人以“摇单双”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3000余元。本场赌博由被告人陈某负责抽头,郭某负责望风,付某负责寻找布置赌博场地及接送赌客。2.2014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邹某在长兴县泗安镇管埭村任家老湾自然村废弃鸭棚里,组织胡某、张某、谈某等人以“摇单双”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3000余元。本场赌博由被告人陈某负责抽头,郭某负责望风,付某负责寻找布置赌博场地及接送赌客。3.2014年12月21日上午,被告人吴某、邹某在长兴县泗安镇管埭村任家老湾自然村树林里,组织胡某、张某、谈某等人以“摇单双”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3000余元。本场赌博由被告人陈某负责抽头,郭某负责望风,付某负责寻找布置赌博场地及接送赌客。4.2014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吴某、邹某在长兴县泗安镇管埭村任家老湾自然村废弃鸭棚里,组织胡某、张某、谈某等人以“摇单双”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3000余元。本场赌博由被告人陈某负责抽头,郭某负责望风,付某负责寻找布置赌博场地及接送赌客。5.2014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吴某、邹某在长兴县泗安镇管埭村任家老湾自然村树林里,组织胡某、张某、谈某等人以“摇单双”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3000余元。本场赌博由被告人陈某负责抽头,郭某负责望风,付某负责寻找布置赌博场地及接送赌客。6.2014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吴某、邹某在长兴县泗安镇管埭村任家老湾自然村废弃鸭棚里,组织胡某、张某、谈某等人以“摇单双”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3000余元。本场赌博由被告人陈某负责抽头,郭某负责望风,付某负责寻找布置赌博场地及接送赌客。7.2014年12月23日上午,被告人吴某、邹某在长兴县泗安镇管埭村任家老湾自然村树林里,组织胡某、张某、谈某等人以“摇单双”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3000余元。本场赌博由被告人陈某负责抽头,郭某负责望风,付某负责寻找布置赌博场地及接送赌客。8.2014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吴某、邹某在长兴县泗安镇管埭村任家老湾自然村废弃鸭棚里,组织胡某、张某、谈某等人以“摇单双”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3000余元。本场赌博由被告人陈某负责抽头,郭某负责望风,付某负责寻找布置赌博场地及接送赌客。9.2014年12月24日上午,被告人吴某、邹某在长兴县泗安镇管埭村任家老湾自然村树林里,组织胡某、张某、谈某等人以“摇单双”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4000余元。本场赌博由被告人吴某、邹某负责抽头,郭某负责望风,付某负责寻找布置赌博场地及接送赌客。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付某向长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邹某、陈某、郭某、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认为,被告人付某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邹某、陈某、郭某、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吴某、邹某、陈某、郭某、付某等人的证言;证人谈某、张某、胡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退赔书。且被告人吴某、邹某、陈某、郭某、付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邹某、陈某、郭某、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五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认为对被告人陈某、郭某、付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吴某、邹某、陈某、郭某、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郭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付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由扣押单位予以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某、郭某、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学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