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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固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乙、潍坊某房产营销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潍坊某房产营销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固民初字第104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潍坊某房产营销中心。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3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潍坊某房产营销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某乙银行存款74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王某乙银行存款74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少委审判员  郑 清审判员  曹向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