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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彬申请于立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于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王彬,男,住所地浑江区。被执行人于立君,地址浑江区。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王彬申请于立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靖民确字第61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于立君应支付申请人王彬案款170000.0元,承担执行费2450.0元。本院已退回靖宇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43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万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