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彬申请于立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于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王彬,男,住所地浑江区。被执行人于立君,地址浑江区。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王彬申请于立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靖民确字第61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于立君应支付申请人王彬案款170000.0元,承担执行费2450.0元。本院已退回靖宇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43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万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