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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安伟申请执行马长安、杨定卫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伟,马长安,杨定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王安伟,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马长安,男,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杨定卫,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马长安、杨定卫存款本金41397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宏涛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