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姜桂云、刘长江与孙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桂云,刘长江,孙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姜桂云,女,汉族,1953年10月18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刘长江,男,汉族,1957年8月17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孙向龙,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生,永吉县机构编制信息研究中心职员,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桂云、刘长江与被执行人孙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72000.0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直至给付标的额满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二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