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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终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淑琴与大连国际车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国际车城发展有限公司,王淑琴,张永海,大连罗希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国际车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港前9号路)国际车城A展厅118。法定代表人张成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育博,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琴。委托代理人杨超,辽宁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永海。委托代理人张少君。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连罗希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远东大厦综合楼207。法定代表人孙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丽,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大连国际车城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王淑琴以已经与原审被告大连国际车城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56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淑琴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577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6288.5元,由上诉人大连国际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永庆审 判 员  盛韵同代理审判员  王立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玫附: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