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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中会申请执行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中会,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陈中会,女,生于1966年3月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王林,女,生于1974年8月1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叙永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陈中会申请执行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40000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1600元。同时,本院还另案受理了张军伟、刘静、贾应兰、邹玲等人申请执行王林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被执行人王林应承担上述案件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为保障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故应对被执行人王林上述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划拨)被执行人王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060元;二、上述款项扣划至下列账户内,户名:叙永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明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