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汪洪瑾与被上诉人南京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洪瑾,南京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洪瑾,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柳州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金福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跃坤,南京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汪洪瑾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3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洪瑾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洪瑾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洪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汪洪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 雷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钮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雪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