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执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孟庆兵与杨应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兵,杨应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470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兵被执行人杨应柱原告孟庆兵诉被告杨应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响尖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杨应柱应当归还原告孟庆兵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杨应柱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孟庆兵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杨应柱的工资收入,杨应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原告孟庆兵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冻结杨应柱的工资收入,杨应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原告孟庆兵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庆兵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应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阳 百度搜索“”